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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你能区分么?——关于企业字号和商标的搭便车行为盘点 | 品茗

2016-01-09 王凤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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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作者:王凤宇,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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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提起尼康,我会想到数码产品,但也许我身边就有一个人买了尼康的电动车,没错,都是“尼康”的产品,日本株式会社尼康生产数码产品,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则生产电动车,会不会有人对两家公司的关系产生好奇呢?他们会不会是一家公司?商标和商号都是区别企业的商业标识,近似的商标,相似的商号,足以使消费者对两家公司造成混淆。本文将对类似案件和判决进行梳理,细数那些让我们好奇二者关系的公司。


1你曾经梦想拥有一台尼康数码产品么?


双方: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日本尼康:上图所示“Nikon”,为日本株式会社尼康的商标之一,日本株式会社尼康1979年8月 15日获得“Nikon”注册商标,1986年 2月15日获得“尼康”注册商标,2004年9月7日又在数码相机上获得“Nikon”注册商标。1985年日本尼康在北京设立办事处,1992年起又分别在上海等地设立多家以“尼康”命名的公司。日本尼康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在中国大陆的品牌推广与产品宣传上,“尼康”照相机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极高的占有率。“尼康”、“Nikon”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浙江尼康:浙江尼康主营电动车,其不仅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在店招、宣传海报上也突出使用了“尼康”、“NICOM”,生产销售与日本“尼康”、“Nikon”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产品。


但是实际上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于是日本尼康一纸诉状将浙江尼康告上法庭。浙江尼康辩称:浙江尼康拥有合法商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荣誉证书,证明浙江尼康拥有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商誉不会侵害他人商誉。法院通过广告宣传、展会、促销、赞助、销售排名、荣誉奖励等认定日本尼康处于驰名状态;同时本案中,日本尼康不仅享有“尼康”注册商标权,同时享有企业名称权,株式会社尼康的“尼康”无论作为注册商标,还是企业字号,都先于浙江尼康;加之,2006年6月27日浙江尼康将其企业字号变更为“尼康”时,株式会社尼康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株式会社尼康商业声誉的主观意图,其在经营中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浙江尼康及其产品与株式会社尼康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因此,浙江尼康构成对株式会社尼康的不正当竞争。


2你肯定喝过星巴克咖啡吧!


双方: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统一星巴克:星源公司创立于1971年,1976年在美国西雅图开设了第一家“STARBUCKS”咖啡店。星源公司采用独特有效的管理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产品、优质的服务。经过 30多年的发展,星源公司已成为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经营企业,“STARBUCKS”已经是全球闻名的咖啡品牌。1999年,星源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2000年3月2日,经星源公司授权成立了统一星巴克。统一星巴克成立后,陆续在上海、杭州、宁波等城市的黄金地段开设了多家星巴克咖啡连锁店,这些咖啡连锁店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在中国同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3月9日设立,公司名称以“星巴克”为字号。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在仙霞店和南京路分店的咖啡经营中,在店内的移动灯箱、灯箱、座位隔离板、咖啡菜单、发票、收银条、名片等处均使用了与“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但是实际上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于是日本尼康一纸诉状将浙江尼康告上法庭。上海星巴克辩称:其公司董事长庄莉芝观看了影片《狮子王》后,非常喜爱影片中的主人公辛巴,并对辛巴坐在繁星密布的夜空下的景象印象深刻,就此萌生创意,遂将“辛巴”改为“星巴”,兼之考虑到做生意要克制对手,故加“克”字组合成“星巴克”文字。


法院通过统一星巴克的分支机构、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资产、 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大量广告认定其知名度。同时法院认为,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在上海星巴克登记其企业名称之前,“STARBUCKS”、“星巴克”商标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星巴克也是一家从事咖啡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当知晓同行业中具有高知名度

的“STARBUCKS”、“星巴克”商标。2003年8月1日《解放日报》曾报道,上海星巴克总经理茆先生在接受该报采访时承认,因觉得美国星巴克公司开了4,000多家店、“星巴克”牌子好,为此在上海对“星巴克”进行了抢注。可见,上海星巴克登记其企业名称前已知晓“STARBUCKS”或“星巴克”商标。上海星巴克对“星巴克”文字的使用只是出于创意上的巧合,同时也与其先前自认“抢注”的陈述产生矛盾,故应认定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无论是“星巴克”文字的使用还是相关权利的取得,星源公司均早于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明知其对“星巴克”文字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却将与星源公司“星巴克”商标相同的“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该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


上海星巴克系经营咖啡馆,提供咖啡服务经营的企业,与统一星巴克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上海星巴克登记的“星巴克”字号是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星源公司享有并许可统一星巴克使用的“星巴克”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其登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并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这既包括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也包括对原、被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3你看过海尔兄弟的动画片么?那你知道海宁小神童么?


双方:海尔公司诉海宁小神童电器有限公司


海尔公司:


海宁小神童:


早在1995年,海尔便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海尔品牌电冰箱产品多次荣获“购物首选品牌”、“全国用户满意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中国电冰箱行业标志性品牌”等称号,及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根据上述内容,法院认定海尔商标处于驰名状态。


海宁小神童辩称,“Hiller”和“两小孩图形”商标所核定的使用商品与“Haier”、“小王子图形”不是类似商品,且文字和图形也不近似; “Hiller”和“两小孩图形”的注册人分别是李玉奎和邹海岳,而这两个自然人并没有参与生产和销售,包括在海宁小神童的四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另外“海宁”是县级行政区名称,海尔公司无权以自己的海尔商标限制他人使用“海宁县名,而且“海宁小神童电气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的名称。其企业名称系工商局依法核准,商标是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法院认为,海宁小神童在企业名称的标注中,刻意采取手写体的形式,外观上与海尔的商标极为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及经营主体产生混淆,或认为产品或其提供者与海尔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海宁小神童有明显的攀附海尔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4你用过欧莱雅的化妆品么?你知道欧莱雅化妆品属于莱雅公司么?


双方:莱雅公司诉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莱雅公司:莱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化妆品集团,在中国有巨额投资,业务拓展至中国500多个城市。公司生产的护肤品、美容化妆品、护发美发用品、香水、以及医药产品等一直深受消费者推崇。我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了“L’ORAL”、“莱雅”、“L’OREAL欧莱雅”、“L’ORéAL欧莱雅”、“欧莱雅”等系列商标。


杭州欧莱雅:杭州欧莱雅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成立,经营日用化妆品的批发、零售,在其若干产品上使用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


打开百度,你会发现,很多人在询问二者的关系,答案各种各样,但是其实二者没有任何关系!莱雅公司将杭州欧莱雅诉至法院。杭州欧莱雅公司辩称,其企业字号系合法取得,故亦有权使用,不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莱雅公司的“欧莱雅/ L’OREAL”商标是中文和法文字母的组合商标,采用法文书写方式,“L’ORéAL”中的“O”有加大书写的特征;我们在产品上使用的“LOIYIR”由英文字母组成,与“L’OREAL” 有一半以上字母不同,有根本区别,不构成近似。 “LOIYIR”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受理。


法院则认为1、可以认定“欧莱雅”至迟在2000年就已成为我国市场上的一个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2、对莱雅公司及其“欧莱雅”品牌理应知晓。杭州欧莱雅公司称当时其股东刚涉足化妆品领域,并不知晓“欧莱雅”,该辩称难以采信。3、杭州欧莱雅公司未能就其为何选用“欧莱雅”字号作出合理解释。同年5月10日香港欧莱雅公司即作出书面授权,内容为将技术授权于杭州欧莱雅公司,而当时杭州欧莱雅公司尚未设立。对此矛盾之处,杭州欧莱雅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对其关于使用香港欧莱雅公司字号的辩称,法院也不能采信。而且,香港欧莱雅公司授权技术并不导致杭州欧莱雅公司享有合法的字号使用权。同时,即使香港欧莱雅公司授权杭州欧莱雅公司使用字号,该字号的使用也不能与权利人享有的知名商业标识权利相冲突。4、莱雅公司的中文译名也称欧莱雅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将“欧莱雅”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客观上必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莱雅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不当占有本应属于莱雅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了莱雅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杭州欧莱雅公司明知“欧莱雅”既是莱雅公司的知名品牌,又是莱雅公司的另一中文译名,仍然将“欧莱雅”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莱雅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莱雅公司的市场利益。


5总结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取得时间早于企业名称权利的取得时间,行为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的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将企业名称在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当成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案件中,若持有驰名商标的公司提起诉讼,一般先证明自己的知名度,然后由侵权公司证明自己的企业字号没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和客观条件,如果证明不成立,则承担侵权责任,并停止使用企业字号;另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已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很多案例中,原告会首先申请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寻求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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